许多合法永久居民(绿卡持有者)设立可撤销生前信托是为了进行基本的遗产规划--通常只是为了避免遗嘱认证并保持财务生活的整洁。令人惊讶的事情稍后就会发生:如果该人放弃了美国居留权(例如,通过提交 I-407 表或通过条约平局选择),并且没有美国人继续控制该信托,那么就美国税务目的而言,该信托可能会转变为 "外国信托"。这种转变会带来真正的税务和申报后果。
本篇文章将解释何时会发生这种转变、可能产生的税务影响、现行的美国申报/扣缴规则以及实际的规划步骤--特别是针对可撤销生前信托的 规划步骤。
生前(可撤销)信托:一种常见的遗产规划工具,委托人(您)通常担任受托人,可以随时撤销/修改。虽然您是美国人,但这通常是一个委托人信托,因此所有收入都会出现在您的1040 表中。
国内信托与国外信托:只有同时通过法院测试(美国法院可以监督)和 控制测试(一个或多个美国人控制所有重大决策)的信托才是国内信托。如果其中一项不合格,则为外国信托。
美国人(税务方面):美国公民或符合税收规则的美国居民(通常包括绿卡持有者,直到身份被放弃或撤销,或选择条约非居民身份为止)。
关键的触发因素是未能通过控制测试,即当 没有美国人控制信托的重大决策时。常见的情况是
委托人是绿卡持有者和唯一受托人。
他们放弃绿卡或成为条约非居民。
如果没有美国受托人(或其他拥有决策控制权的美国人),信托就无法通过控制权测试,并在该日成为外国信托。
有--只要采取合理措施解决失效问题(如任命一名美国受托人),就有12 个月的补救窗口期。如果及时补救,信托在整个期限内仍被视为国内信托。如果未纠正,则从最初的失效日期起,信托被视为外国信托。
当国内授予人生前信托变为国外 信托时,税法会将其视为在发生变化前以 公平市价出售了所有资产(仅确认收益,不确认损失)。这就是§684 视同处置。
谁来报告?在典型的生前信托设置中(在变更之前完全由委托人所有),个人委托人通常会在其当年的最终美国纳税申报表1040NR 表中报告§684 收益,并附上外国信托的新纳税识别号。
离境税协调:如果该人是"受保护的外籍人士"(§877A 规定的长期居民),则也可能适用离境税。这些规则相互协调,但适当的时间安排和专业的处理对于避免重复计算非常重要。
一句话如果信托投资组合大幅增值,§684 可能会很昂贵--这就是为什么离境前的规划很重要。
生前信托一旦在国外设立,通常就是外国赠予人信托(如果仍可撤销且由非美国赠予人拥有,则很常见)。
如果外国生前信托仅有来源于美国的 FDAP 收入(如股息/利息),且美国付款人预扣税款正确(30% 或条约减免税率,并提交有效的 W-8BEN 文件),则该信托通常无需在美国报税。必须编制 1042 表。
如果信托有 ECI(如美国租赁房地产、美国贸易或企业)或 FIRPTA 收益,或需要退款/调整(如多扣税、申请未在源头适用的条约利益),则受托人为信托提交 1040-NR 表,并作为受托人签字。
如果只有正确预扣的FDAP收入,且不需要退款/调整:通常不需要提交美国申报表。大多数外国生前信托都属于这一类。
如果有ECI、FIRPTA 交易或需要退款:受托人(信托人)代表信托提交并签署1040-NR 表。
信托或授予人向经纪人提供正确的W-8(如果是所有者文件授予人信托,则为W-8BEN;如果信托是收款人,则为W-8BEN-E)。
如果外国信托后来向美国受益人进行了分配,受益人必须为收到的分配提交3520 表。3520 表不设最低分配金额。未填写 3520 表的罚金为 10,000 美元。
保持国内信托(避免 §684):
任命一名美国受托人(或在移居国外时立即任命一名美国受托人)。确保美国人持续控制所有重大决策。
在仍为美国人时终止生前信托:
解散可撤销的设保人信托并将资产归还设保人,在设保人身份适用的情况下一般不征税;避免外国信托翻转。
资产和受益人规划:
现在就处理高升值资产和潜在的美国继承人--尽量减少未来的UNI/回拨风险,考虑重组美国房地产(FIRPTA/ECI)。
与外派规则协调:
确定涵盖的外籍人士身份、I-407 表格或条约平局的时间以及8854 表格。将这些与信托行动协调起来,以干净利落地管理§684和§877A。
正确进行纸质处理:
受托人接受、修订和12 个月补救步骤